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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若訂同性伴侶法無違憲問題

中央社/ 2017.03.23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同婚釋憲案,大法官明天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最慢2個月後做出解釋。法務部就爭議點表示,各國同姓婚姻的承認多是透過立法程序決定,若訂立專法「同性伴侶法」也無違憲問題。

釋憲案源於祁家威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此外,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對現行民法親屬編等相關法令規定,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結合,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相關婚姻法令是否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表示,言詞辯論爭點4題綱,包含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規定?3.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意旨?

法務部就本案言詞辯論爭點的書面意見指出,祁家威解讀他們出具的函釋卻說,「民法相關條文有男女的用語,可推知異性婚姻為立法者所欲規範與保障的對象,然民法『承認異性婚姻』並不當然推論成民法『應該』排斥、否定『同性婚姻』等語」,已逾法律解釋的界限,而屬造法層次的問題。

法務部說,在現行民法的婚姻規定,結婚如欲不限於一男一女,則須藉由法制化的途徑,尚非法務部函釋所能越俎代庖。

法務部指出,目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有23國,最早為2001年荷蘭到2017年的芬蘭,這些國家大部分都是經過立法程序建構同性婚姻法制,僅有以色列、巴西、美國及哥倫比亞是以判決方式承認同性婚姻,各國也是依其國情發展、社會文化、宗教信仰、國民接受度等因素,採取適當的保障方式。

法務部主張,專法並非隔離的歧視,多國在承認同性婚姻之前,採取漸進式立法模式,先不更動婚姻定義,而制定同性伴侶法制,維持伴侶與婚姻在名稱上的區分,且法務部在去年11月4日召開「非婚同居伴侶與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合憲性與妥適性」座談會,討論「有關同性戀者權益保障的法制化方向,如採取制定『同性伴侶法』之合憲性」等議題,與會學者大部分認為「同性伴侶法」的立法方式尚無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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