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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北檢簽結

中央社/ 2017.03.23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於擔任總統期間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嫌案今天偵查終結,查無馬英九涉有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嫌之事證,予以簽結。

檢方指出,有民眾於民國102年7月17日告發時任總統馬英九,總統月薪約新台幣47萬6000元,年薪約為571萬元,當時行政院長陳(沖)於101年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表示,馬英九捐款都超過其所承諾的半薪,依此計算被告合理存款至多只有285萬元。

然馬英九於101年每月存款高達48萬元,年度存款增加約576萬元,較前述合理存款285萬元超出291多萬元,因認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檢方偵查,陳(沖)具結證稱因民間質疑軍公教年金聲浪甚囂,故與馬英九討論倡議捐薪時,馬英九表示此涉及原則問題而未續議,過程中提及自己也有捐款且達薪水一半,至於是任內薪資一半或其他收入一半、抑或每年度捐款薪水一半或其捐款已達該時所領薪資一半等細節並無明確述及。

但可確定的是當時馬英九並無明示「每一年」都會捐出超過總統薪水一半的捐款等語,核與總統府101年11月1日公布聲明大致相符。

檢方核對卷附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馬英九於99年度、100年度平均每月薪資達52萬餘元,此與上述「馬英九月薪47萬」等內容不符。

再依卷附監察院公報廉政專刊第35期、第42期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被告財產申報表存款項目明載,馬英九與妻子周美青2人於100年及101年2次申報期間的8個月內存款共增加388萬8269元,與平均「月存48萬」相符,但增加存款是將馬英九夫妻存款加總計算而得,並非單指被告個人存款。

再加上兩人申報期間8個月平均所得近620萬餘元,顯高於告發意旨所稱被告8個月內增加存款389萬元,自無所指財產來源不明可言。檢方今天偵結並以查無事證予以簽結。1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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