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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同婚合憲維持現狀 違憲須修法

中央社/ 2017.03.23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同婚釋憲案,大法官明天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最慢2個月後做出解釋。法界人士指出,若合憲,代表法律沒問題維持現狀,若違憲,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須依解釋意旨做修法等應變。

釋憲案源於祁家威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此外,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對現行民法親屬編等相關法令規定,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結合,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相關婚姻法令是否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表示,言詞辯論爭點4題綱,包含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規定?3.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意旨?

法界人士指出,若大法官做出解釋為合憲,即表示現行民法沒有違背憲法而維持現狀,但若做出解釋為違憲,須看解釋文是否有落日條款,例如,指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在幾月幾日?或解釋公布後半年將失效?因此主管民法的法務部須在失效前進行相關修訂或是增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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