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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武忠幫民眾關說抽罰單 議員資格恐不保

中央社/ 2017.02.17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民進黨高雄市議員林武忠,被控在民國95、96年間利用議員職權要求警察幫民眾抽罰單。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見解,駁回上訴,林武忠遭判刑1年6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定讞;林武忠將喪失市議員資格。

判決書指出,林武忠在民國94年底,參加一場排班計程車司機尾牙餐會時,有司機希望議員能幫忙處理交通違規罰單,林表示可以幫忙處理。

林武忠受理民眾請託後,利用其握有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年度預算的權力,指示助理將相關資料,傳真給交通大隊議會聯絡人陳博文尋求幫忙,要求把交通違規照片取出後銷毀不予舉發。

陳博文應允後,將30多筆交通違規資料,交給交通大隊潘姓員警處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四審法官認定,潘姓員警將5張交通違規照片抽出,不移送逕舉中心開立罰單,並將照片絞碎。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林武忠身經多屆議員,應深知民眾陳情受託處理的合法界線,但他卻指使其服務處人員,以不合法管道處理民眾陳情案;陳姓、潘姓員警屈從民代不當請託關說,使交通違規取締作業的公平性,遭受特權介入。

法官認定,林武忠觸犯連續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見解,全案確定;雖然林武忠被法院宣告緩刑可以不用坐牢,但按照相關法令,緩刑的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林將喪失市議員資格。

另外,本案中,林忠武的助理、以及高雄市警局多名員警也都被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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