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武忠在民國94年底,參加一場排班計程車司機尾牙餐會時,有司機希望議員能幫忙處理交通違規罰單,林表示可以幫忙處理。
林武忠受理民眾請託後,利用其握有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年度預算的權力,指示助理將相關資料,傳真給交通大隊議會聯絡人陳博文尋求幫忙,要求把交通違規照片取出後銷毀不予舉發。
陳博文應允後,將30多筆交通違規資料,交給交通大隊潘姓員警處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四審法官認定,潘姓員警將5張交通違規照片抽出,不移送逕舉中心開立罰單,並將照片絞碎。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林武忠身經多屆議員,應深知民眾陳情受託處理的合法界線,但他卻指使其服務處人員,以不合法管道處理民眾陳情案;陳姓、潘姓員警屈從民代不當請託關說,使交通違規取締作業的公平性,遭受特權介入。
法官認定,林武忠觸犯連續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見解,全案確定;雖然林武忠被法院宣告緩刑可以不用坐牢,但按照相關法令,緩刑的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林將喪失市議員資格。
另外,本案中,林忠武的助理、以及高雄市警局多名員警也都被判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