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王男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要施以監護5年。
判決書指出,王男在民國104年間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有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他認為自己遭受到電磁波攻擊、電腦密碼遭竄改等事,因此向桃檢提告及申訴。
王男不滿桃檢的處理結果,在105年3月某日中午,到桃園地方法院及地檢署院區,把預先準備的汽油瓶用打火機點燃,並趁著桃檢蕭姓司機開公務車從他面前經過時,丟擲汽油瓶。
該汽油瓶擊中公務車的右後側車體後,瞬間起火燃燒,好在蕭男旋即以滅火器滅火,並無人員傷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2年10個月、監護5年;王男不滿提出上訴,也宣稱自己沒有殺人意圖,會這樣做只是想引起地檢署和法院的注意等語。
王男的辯護律師則主張,王男的精神狀況經醫院鑑定,不能辨識當下的這種行為是違法及欠缺辨識等。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為,王男在案發當下辨識違法的行為能力並未喪失,而他對蕭姓司機的生命產生危及,也未與桃檢達成和解彌補損失,但考量王男患有思覺失調症,因此給予減刑,判刑2年10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全案今天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