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4年9月1日上午,從事房屋仲介業的黃春樹從大直家中出門送小孩上學後,回家盥洗,他二度步出家門後,就再也沒回來。第二天清晨4時,黃春樹家屬接到勒贖電話,要求新台幣7000萬元贖款。不可以報警。
警方同年9月25日在桃園市文化路將準備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供稱徐自強等人為共犯。9月28日,當時的台北市警察局長黃丁燦、市刑大隊長侯友宜、內湖警分局長林德華和死者家屬及檢警、法醫,一同前往汐止汐萬路3段山區,找到黃春樹屍體,警方宣布破案。
檢警發現,黃春樹雙腳被膠布捆著,頸部環繞著膠布,應是原先遭到封住眼睛和嘴巴脫落的;頸部遭利刃割傷大量出血,是致命傷。黃春樹兩手被銬在一起,身上多處遭到毆打,屍身有被灼燒的痕跡。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84年9月1日共同綁架、殺害富商黃春樹。士林地檢署依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4人;黃銘泉起訴前潛逃泰國遇害死亡。
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一審至更五審均遭判死刑,經最高法院89年駁回上訴而定讞,徐自強家屬向民間司改會投訴,辯護律師提出3次非常上訴,遭最高檢察署駁回。期間,同案被告陳憶隆翻供改稱徐自強並未涉案。
徐自強於90年間第4次非常上訴,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指本案有違背法令之處。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91年間駁回。
徐自強是否涉案疑點重重,當時法院僅憑黃春棋、陳憶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唯一證據;但根據徐自強自白的不在場證明,徐自強案發當天在龜山郵局提款,有監視器證明,中午回到媽媽家吃飯,有證人可作證,下午在桃園市區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
但法院一審到更五審均不採信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監察院89年間曾作調查報告,指出案情有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共同被告也翻供,表示會供出徐自強是因為希望判決可以久一點並獲得一線生機。
徐自強律師團於92年間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自強在大法官釋憲後獲得單獨更審的機會。
98年,更六審仍判處徐自強死刑;更七、八審從死刑改為無期徒刑。101年5月19日,徐自強受惠速審法,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因此獲釋,被羈押16年的徐自強終於離開看守所。
更九審期間,黃春棋拒絕作證,陳憶隆雖有作證並說出部分證言,但合議庭認為他的證詞充滿矛盾,欠缺補強證據,不具證據力,且兩人當初在檢警的訊問供述,無具結、無證據能力,檢察官其他的舉證,均不足認定徐自強為共犯,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