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2月間,林男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4號700公尺處時,因不明原因車輛缺乏動力停在內側車道,林男未立即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設置故障標誌,導致張男追撞林男貨車。張男送醫後因氣血胸、胸部挫傷,傷重不治死亡。
林男向法官辯稱,車輛有定期做保養,但臨時的故障無法預防,車子失去動力到被追撞時間約80秒,來不及擺放故障標誌釀成車禍,不是故意不擺。
承審法官認為,林男無法舉證車子失去動力80秒即發生車禍,且車上未備有車輛故障標誌,沒即時放置故障標誌是肇事原因,死者張男沒注意前方路況,也是車禍原因。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考量林男自首,雖然有和解之意,迄今仍未能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等情形,判處林男8月徒刑。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