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主張,陳女在99年9月簽約,事前必須參加飛行機師養成訓練,並在100年11月時正式聘用她為副機師,且必須為遠航服務至少10年,若有違反必須賠償損失。
陳女在103年10月離職,遠航要求賠償新台幣215萬元生活費、訓練等費用,雙方對簿公堂。
陳女主張,她在99年簽約時尚未取得民航檢定證照,也沒有飛行機師資格,且遠東航空直到100年4月才獲准復航,期間因此拖延她的受訓完成日期,最後才開始計算服務年限,顯有不公。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機師是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新進人員無法立刻加入飛行營運,必須長期培訓、費用甚鉅,如果機師任意離職,勢必增加營運成本、影響企業有效經營,甚至因調度困難影響飛安,因此判決陳女及保證人必須賠償143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