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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弊案 台鐵前副局長等7人遭判刑

中央社/ 2016.08.30 00: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30日電)台鐵工程採購弊案,台中地方法院經3年半審理,傳訊近400名證人,今天依貪污罪判決台鐵前副局長鍾朝雄等7名公務人員1年至17年不等刑期,褫奪公權1年至7年,全案可上訴。

台灣鐵路管理局從民國99年起,陸續辦理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台中市大甲等車站無障礙電梯、屏東縣後庄等車站更新工程及鋼軌等採購案,12名公務人員經辦時涉嫌舞弊、接受餐宴及喝花酒、性招待等不正利益。

其中,鍾朝雄在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案時,接受林姓承包商招待,至高檔餐廳及酒店喝花酒,被法官依貪污罪判刑10年2月,褫奪公權6年,並追徵犯罪所得新台幣5萬元。

法官審理時發現,時任工務處台中工務段副段長鄭文忠在辦理UIC60鋼軌基鈑、台中大甲、清水、后里車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標案時,更接受廠商喝花酒達117次,而他則被依貪污罪判刑17年,褫奪公權7年,並追徵犯罪所得438萬2236元。

另外,當時被起訴的台鐵前副局長黃民仁等5人,法官則認為,黃民仁等5人在執行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案中,僅有行政疏失,並無積極適合證據可認有貪污舞弊犯行,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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