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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議員涉辱警判有罪 被告不上訴

中央社/ 2016.07.2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雲林縣29日電)雲林縣議員黃勝賢被控先後辱警及咆哮警局,雲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3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不得易科罰金;黃勝賢表示不上訴,恐將喪失議員資格。

雲林縣北港區縣議員黃勝賢,民國103年12月2日凌晨,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對值班員警辱罵、作勢追打、拉扯等。檢方去年1月以妨害公務罪嫌起訴,並向法院聲請宣告褫奪公權。

不過,被告黃勝賢在去年3月間,不僅到警局咆哮,被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後來,又因不滿北港分局員警未妥善處理其所經營KTV、客人爭吵事件,涉嫌酒後對北港分局員警咆哮。

雲林地方法院下午依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罪,判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因是累犯所以提高每日罰金為2000元,需繳共73萬元;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5個月徒刑。

這起判決案件,仍可上訴,不過,黃勝賢表示自己做錯事,坦然接受司法判決,決定不上訴。

雲林地檢署是否要上訴?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等接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對於黃勝賢議員職務是否被解職,雲林縣民政處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後,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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