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男與被害人同是新竹某KTV同事,被害人曾替他代班載小姐,兩人在去年6月為了報酬發生口角,加上劉男認為女友曾遭被害人調戲,於是萌生殺意。
劉男憤而拿出預藏霰彈槍,回到KTV包廂,不顧女友在旁拉扯勸阻,近距離槍擊被害人腹部,被害人中槍倒臥,劉男見狀與女友逃離現場。等旁人發現被害人中槍後,送醫後回天乏術。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劉男素行不良,有多項刑事前科紀錄,又非法持有槍彈,僅因口角細故就槍殺被害人,犯後也不坦承犯行,至今也未與死者家屬和解,依殺人、槍砲彈藥等罪將他判刑20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