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許多取得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的雇主,未於規定期限6個月內辦理外國人入國引進事宜,導致失去聘雇外國人資格。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果因故無法及時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時,可於許可引進屆滿日前後30日內申請延長引進。
根據統計,今年第1季主無法及時引進外國人而申請延長引進的案件共計409件,較去年同期增加了13%,主因多半是「已完成簽證之外國人因故未能來台工作」。
勞動部說,這種狀況使雇主錯失招募外國人時機,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雇主可於原引進許可屆滿日前後30日的規定期限內,檢具該外國人註銷簽證紀錄等證明文件申請延長引進,並在許可延長引進後3個月內,為新招募的外國人完成入國手續。
至於雇主如果無法舉證不可歸責的事由者,依規定將不予許可延長引進。勞動部呼籲,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注意引進時效和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