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從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性侵偷拍女子,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他性侵偷拍5名女子遭判刑20年定讞;至於他被控性侵另9名女子的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民事賠償至今定讞部分,加上本案判決,總計他應賠償3名女子共新台幣630萬元。本案是李男前女友姐姐求償,她在民國100年6月在夜店巧遇李男,她喝酒後失去意識,被李男帶回家偷拍性侵,結果影片廣為流傳,論及婚嫁男友也跟她分手,事後因媒體訪問公司害她離職,因此提告求償。
本案經高院認定,李宗瑞乘機性交未遂又偷拍,侵害被害人隱私權,判決他應賠償20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移由民事庭審理後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