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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山被控掏空大同 最高法院發回

中央社/ 2015.11.2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6日電)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導致公司損失新台幣17億元,二審遭判刑8年。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理由不備,也未諭知沒入犯罪所得,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二審判決指出,林蔚山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他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17億多元。法院二審去年認定,他竟恣意挪用公司資產或不當關係人交易,對投資大眾造成損害,由於犯罪金額逾億元,依證券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

最高法院認定,原判決針對尚投公司合併通達,或只是取得其股份,沒有說明清楚。此外,高院採用一份財務報表認定大同虧損17億元,但卻沒有說明為何不採用其他的財報資料,可見有判決理由不備情況,因此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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