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吳女身為珠寶商負責人,為追求完美外型,她在民國99年6月,找上整形美容診所王姓醫師為她進行隆鼻及下巴整形手術。
她指控,因為醫師植入人工鼻骨尺寸不合,導致術後鼻子歪斜、紅腫、疼痛、發燒,還流出膿狀物,病情越來越嚴重,直到5個月後到大醫院取出人工鼻骨後才改善。
法院審理後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定王姓醫師放置人工鼻骨位置有偏差,導致吳女感染,後來吳女發燒,醫師也僅給她抗生素治療,沒有將感染的人工鼻體移除,確有過失。法官判決醫師應賠償吳女精神賠償、醫療費、勞動力損失共13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