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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案二審 法官:難證蓄意偷排

中央社/ 2015.09.29 00:00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9日)喧騰一時的日月光排污案二審今天宣判,法官認為本案鹽酸溢流並非蓄意偷排,日月光公司及K7廠長蘇炳碩等4名員工全部有罪變無罪。

日月光K7廠民國102年10月間被控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高雄地檢署起訴蘇炳碩等5名員工,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0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事業有害廢棄物」,判日月光罰金新台幣300萬元,K7廠長蘇炳碩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廢水組主任蔡奇勳1年6月,緩刑4年、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1年10月,緩刑5年、劉威呈1年8月,緩刑5年;工程師何登陽無罪。

檢方認為一審輕判,將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日月光不服,也為公司法人及蘇炳碩等被判有罪的4名員工上訴。

高雄高分院二審改判日月光、蘇炳碩等4名員工都無罪,何登陽維持無罪,日月光也免罰,全案大翻盤。儘管全案仍可上訴,但二審讓全部被告全身而退,引發輿論譁然。

二審合議庭表示,本件鹽酸溢流事件固引起民眾極大關切及輿論討論,但本於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及事證有疑應利於被告等原則,本件用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證據,尚有合理的懷疑存在,自應判無罪。

檢方上訴直指本案應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及刑法流放毒物等較重罪名,請求二審加重刑度。

但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是水處理工程公司人員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工程時,因經驗不足,未事先通知K7廠關閉鹽酸儲桶感應器自動補充程式設定,才發生鹽酸溢流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

K7廠發現後即投放較平日多1倍的液鹼,中和處理池的酸鹼值,廢水的PH值到當晚8時也已符合放流標準,顯示並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因此不構成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合議庭指出,本案發生前10年內,高雄市環保局對K7廠的稽查並無排放廢水銅、鎳含量或PH值逾排放標準而裁罰情事,且上游另有2、3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情形,因此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及魚塭魚體鎳含量超標,無法確認是日月光長時間或因本次鹽酸溢流事件造成。

再則,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應適用水污法。但水污法今年2月4日才修法,修法前對本案的「事業已取得許可文件卻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行為,並無罰則,也就是說此案發生時無法可罰。

合議庭還認為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難以證明日月光這次事件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也不符合刑法流放毒物罪構成要件。

至於何登陽,二審認為他並非日月光K7廠廢水設備負責人,僅因屬與高雄市環保局聯繫窗口的例行性行政支援作業,才陪同環保人員進行廢水採樣,自難定何登陽刑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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