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在102年5月間酒後前往女友住處,卻開錯房門,誤闖女友隔壁鄰居家中,發現女鄰居裸睡躺在床上,竟以手指性侵,被害女子驚醒後,搖醒一旁的男友當場將李男逮獲。
法院審理期間,李男辯稱,酒後因誤認房號,以為床上躺的裸女是他女友,才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但法官駁斥,被害女子的房間擺設與李的女友住處完全不同,況且女子與男友同睡一床,如果李男因誤認是他女友,看到後豈不勃然大怒?不採信李的辯詞。
金門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李男為逞一己性慾,竟利用被害人熟睡之際,乘機以手指對其性侵,且犯後不敢勇於坦承面對過錯,也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考量他犯案時,因酒醉辨識力下降,依依乘機性交罪判刑2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