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只要符合3種條件就可以申請承租或耕作原保地,一是民國96年前已經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之土地或是已租用造林。
或者,由政府配與原住民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
另外,原住民具有造林能力,由政府配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造林使用之土地。
不管是耕作權或是地上權,這些承租的土地只要滿5年,就可以移轉登記為私有土地。1人1甲,每戶最多可擁有20甲原住民保留地。
由於申請承租條件簡單,且只要經過鄉公所的「土審會」通過即可,因此趨之若鶩,甚至,檢調發現竟然有往生者申請承租。承租後,有人將原始林內有價值樹木砍伐販售,然後再租給薑農開墾種薑。
原住民保留地的開發管理比國有財產局和林務局的土地寬鬆,只要提出申請、簡易水保計畫,開發面積在5分地以下就可開發。
台東縣政府農業處水保科長許建德表示,書面審核放寬並非開放濫墾,取而代之的將會有嚴格的施工抽查、完工會勘等,只要地主沒有按照申請規劃施工,將會要求限期改善,惡意開發者罰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縣政府已經祭出50件罰單。
不過,調查發現目前山上可看到的開墾地,都遠超過5分地,且沒有水土保持措施,坡度陡峭,有的甚至在山頭、雲端處,區區6萬元的罰款遏止不了數百萬元種薑利潤的誘惑,讓台東山頭變成癩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