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說明,3700多名消費者透過財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集體求償,法官判賠金額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585萬6384元以及非財產上損害8520萬元。
法院判決書指出,根據檢方起訴內容,大統長基食品廠以及高振利在純橄欖油等8大類油品有攙偽假冒等行為,不過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所提出的名單中,有932人買的不是8大類油品,也沒有證明因產品有瑕疵受到損害,只有2840人買到問題油。
判決書說明,原告主張購買到8大類油品消費者有2840人,每人受非財產上損害依原告請求的損害額度為1萬元,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3倍懲罰賠償金即為8520萬元。
至於在財產損害方面,法院根據原告所提出的商品單價一覽表,總計購買含8大類油品的消費者合計2840人,屬於8大類油品購買價格為195萬2128元,依消保法請求3倍懲罰的賠償金,總計為585萬6384元。
因此消費者每人至少在非財產損害部分獲得3萬元賠償,至於在財產損害方面,則需視每名消費者購買金額的多寡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