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曾主持電視節目。法院判決指出,黃姓女子與擔任導演的劉姓男子民國98年結婚,黃女懷疑先生與周女暗通款曲,拍下兩人在周女住處摟肩、拉手等照片,並在民國102年5月深夜由親友、員警陪同上門察看,發現兩人果然共處一室。
劉男辯稱兩人只是同事,當時只是在討論節目企劃,否認同居或通姦。但法官傳喚黃女親友作證,指當天劉男還替周女求情,「你這樣會毀了她,你弄我就好了」;且根據錄影畫面,周女的浴室內確實掛著劉男的內褲。
法官審理後認為,兩人毫不避諱在非公開場所獨處到深夜,若僅是同事,劉男又何需向妻子哀求、維護周女,且周女家裡掛著劉男內褲,加上兩人有摟肩、拉手等親密肢體接觸,踰越正常社交行為,周女破壞對方婚姻生活的圓滿,判決周女與劉男應連帶賠償黃女3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