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63歲的李姓清潔工,8月4日凌晨3時許,在台中市太平路進行清掃道路工作時,發現1支iPhone5S金色手機,李男竟將手機藏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再以安全帽等物遮掩。
起訴指出,發現手機遺失的曾男,請同樣使用iPhone手機的友人,開啟「尋找我的iPhone」功能,並啟動手機鈴聲,查出遺失手機位置在台中市太平路與三民路口。
曾男前往上述地點尋找,並向在附近清掃道路的李男詢問是否拾獲手機,李男當場否認。經曾男再次開啟「尋找我的iPhone」,又聽到李男機車置物箱傳出鈴聲,在徵得李男同意後開啟機車置物箱,果然發現手機就在其中。
李男辯稱,因當時沒空,且不確定手機是否為曾男的,才回答沒有撿到,打算工作結束後要將手機送到派出所。檢察官認為,李男所辯為臨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依侵占罪將李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