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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政涉貪案 遭押4人抗告成功

中央社/ 2014.11.2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台中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等4人因涉貪案件遭收押,提起抗告,高院21日深夜認定羈押理由中的「勾串共犯」部分不明確,將案件發回北院重裁。

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在任職北監期間,涉嫌收賄放水讓受刑人王令麟等人獲得特別會面及違規帶違禁品入囚舍,蘇男另將部分受刑人案件轉介給趙崇智;檢調搜索查扣王令麟的違禁品電動剃刀。

檢調日前發動首波偵查行動,提訊王令麟等受刑人,並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收)賄為重罪,有串證滅證之虞,將蘇清俊、趙崇智、台北監獄人員周秉榮、張文發及王令麟女助理胡曉菁、涉嫌行賄的池泳霖6人聲押禁見獲准。

其中趙崇智、周秉榮、池泳霖、胡曉菁等4人不服遭羈押,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後,21日深夜認定,4人犯罪嫌疑雖屬重大,原審裁押的理由中,關於如何「勾串共犯」部分的說明尚待補充,其中潛在共犯部分,檢察官羈押聲請書聲請羈押理由的事實僅概括記載「監所人員、受刑人雜役、行賄者」,並未明確指出何等偵查對象,且於檢送的卷證內也無法得悉究竟還有何等確切的「監所人員、受刑人雜役、行賄者」尚待傳喚。

高院指出,檢察官諭知逮捕至聲請法院羈押的期間是否超過24小時也尚有疑義,被告胡曉菁於原審中供稱,她在調查局進行搜索期間,已經調查員「陪同」,甚至連上廁所一起等語,因此辦案人員開始搜索期間,她的行動自由是否已有部分受限制,應予查明,但原審未予查明。

高院表示,胡曉菁進入台北地檢署、至檢察官訊問並諭知逮捕前,是處於北檢「交保室」,應填具「台北地檢署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認書」,才可獲得律師接見,她當時接見律師的權利、行動自由是否有遭拘束、限制,原審未予查明。

高院說,胡曉菁涉嫌影響受刑人王令麟假釋部分,卷內並無這部分相關的犯罪時間、地點、對象的記載,則她涉嫌何等事實、罪名為何,尚屬不明,法院也難納入本件是否有「勾串共犯」的羈押事由中為認定,否則即屬他案羈押的違法審查,若檢察官欲以這部分事實請求本件為強制處分的聲請,需另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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