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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違法使用法庭錄音處刑

中央社/ 2014.10.24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草案。其中,違法使用取得的法庭錄音者須負刑責。

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法緣由是鑑於法庭錄音為訴訟資料的一部分,並具輔助筆錄製作的功能,且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的錄音資料(含聲紋),涉及人格權的保障。

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增訂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為杜爭議,明定在庭之人未經許可之錄音,審判長得命其消除,此屬維持法庭秩序所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明定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才得除去;增訂取得錄音內容者,利用所取得的錄音內容,應符合交付目的,始具備正當合理性,明定違法使用的刑責,為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指出,為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藐視法庭罪的相關規定,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5條有關罰則的規定,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會中也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草案。修法緣由是鑑於法官法已於100年7月6日公布,有關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遴選、改任及研習等事項,除有因專業需求而為特殊考量外,其規定宜與同審級專業法院法官的規定一致。

修正重點包含,智慧財產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同屬第二審的專業法院,除因應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專業需求外,其餘有關這兩個專業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規定應儘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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