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鄭男在1月間到台北市一家KTV歡唱,結果在KTV廁所看到20多歲的被害人酒醉倒在地,於是將被害人扶到沙發區休息。他眼見四下無人,被害人酒醉昏沉,趁機脫掉被害人的褲子,上下其手20秒。
他後來假好心送被害人回家,結果卻性侵被害人。被害人意識清醒後,隨即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他坦承猥褻被害人,法官考量他利用被害人酒醉趁機猥褻,不但破壞人際信任關係,更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權,使被害人身心受辱,對社會治安及身安全危害非輕,依乘機猥褻罪,判處10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至於他另被控性侵部分,由新北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