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褚男在去年6月凌晨行經桃園縣蘆竹鄉洛陽街時,看見一名穿裙女子酒後獨行,立即尾隨並推倒女方,伸手進入女子內褲撫摸其下體,再強脫內褲欲性侵時,因被害人不停尖叫並反抗,且一名騎士經過按喇叭警示,褚男擔心事跡敗露,將女子內褲帶走並拔腿逃逸。被害人事後報警提告。
警方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是住在基隆的褚男犯案,將他逮捕到案,他供稱,沒有要強制性交的意圖,只是想摸摸女子,當時手被內褲卡住不方便,就把內褲全部脫掉,後來出現路人,他就趕快離開,內褲曾經拿出來聞氣味,之後丟到基隆火車站附近的垃圾桶。
褚男在法院開庭時卻改稱,女子沒有反抗並自願將內褲交給他。
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說,當天是公司約在KTV聚餐,她喝了些酒後,走去便利商店買水,欲返回KTV路上受害;她回憶被害經過,不停哭泣拭淚。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褚男不知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權,為逞一己性慾,趁被害人一人酒後獨自步行,隨機犯案,依妨害性自主判他2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