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中田姓男子於民國101年12月夜間至酒吧消費,見女子與兩名女性友人在飲酒聊天,便上前搭訕。至凌晨時分,這名女子喝醉了,兩名女性友人扶不動她,便請田男背她到其中一名友人住處休息。
待抵達住處,田男利用兩名友人分別在廚房、廁所之際,將女子帶入房間,褪去女子身上衣物,並趁機性侵。兩名友人不見田男及女子,前往房間找探,看見田男與女子在床上一絲不掛,且女子還對著友人無意識傻笑,讓友人誤以為兩人為合意性交。
事後,女子控告田男性侵,台中地院審理時,採信友人證詞,認為兩人是合意性交,判處田男無罪。被害人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當時女子已經酒醉,已達心神喪失程度,而田男趁機和她發生性關係,也構成乘機性交罪,由於田男願和解賠償新台幣30萬元,所以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保護管束期間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10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