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緣於新竹市商業會第8屆理事長任期屆滿,未完成理監事改選,延期後仍未選出新任幹部。新竹市政府後來發函予以「限期整理」處分,介入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引起第8屆理事長彭正雄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24號解釋,認為內政部主管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其理、監事職權應停止的條文違憲,在1年後失效。
大法官指出,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的範圍,包括個人及社團本身,若要限制人民團體的運作,必須有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行政命令。本案督導人團辦法限制人民及集會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欠缺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及集會結社自由,與保障人民工作權等條款。
根據內政部說法,「限期整理」通常指人團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主管機關會指定會員代表,成立組織整理小組,召開會員大會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