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楊男前年7月騎機車行經伸港鄉長春路地下道時,由於地下道內鐵製的排水溝沒有蓋上,楊男騎機車陷入坑洞又因擦撞到水溝蓋而摔車,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楊男家屬認為鄉公所疏於注意維護道路完整,讓地下道的水溝蓋沒有蓋在排水溝上,又沒有把水溝蓋蓋回去,讓排水溝變成坑洞,認定楊男的死亡和鄉公所有關,因此提出國賠。
地院審理此案時,伸港鄉公所辯稱,水溝蓋重達130多公斤,因是有人想偷竊排水溝溝蓋而去搬動,卻又因為太重只好棄置在一旁,且負責道路清潔作業的民間清潔公司當天未回報有異狀,而鄉公所建設課編制只有3人,沒有能力全天候在該路段進行維護管理。
法院認為,地下道先前已有排水溝蓋遭竊的情形,鄉公所應研擬防制的方法,沒有相關作為,水溝蓋仍持續遭竊,以致楊男發生車禍,但由於楊男本身也有超速,應負部分責任,判賠620多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