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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不再一國兩制 原民獵槍除罪擴大

中央社/ 2014.04.25 00:00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4日電)警政署擬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來原住民使用喜得釘火藥將不會觸法,完成原住民獵人「給槍也給彈」的自製獵槍定義。

民國90年11月修法將「自製獵槍」除罪化,原住民獵人提出登記就可擁有獵槍。

不過,內政部民國100年2月11日台內警字第1000870215號令又規定,所謂原民「自製獵槍」要由槍口裝填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也就是「前膛槍」,早期的「火槍」。

由於「前膛槍」必須由槍口裝填火藥,除了不方便外,危險性也高;因此許多獵人均使用裝潢用的「喜得釘」火藥當作底火,從槍膛裝填,快速又安全,但也因此觸法。

經過原住民立委孔文吉、簡東明、鄭天財、前立委陳瑩,以及台東縣議員江堅壽、前議員張順成等民意代表努力下,警政署昨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意使用「喜得釘」不觸法。

陳瑩表示,原住民和獵槍息息相關,民國90年11月14日雖然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原住民持有獵槍給予「除罪化」;不過卻是半套,獵槍重要元素「子彈」和「喜得釘」火藥卻未除罪,造成檢警執法困擾,甚至「一國兩制」。

陳瑩表示,她在民國99年間就曾提案,一併將持有子彈和使用「喜得釘」火藥除罪化,讓原住民持有「獵槍彈」完全除罪化,有尊嚴的傳承原住民文化,也解決檢警「一國兩制」困擾,很欣慰警政署從善如流。

江堅壽表示,警政署昨天重新定義釐清「原住民自製獵槍」,以後族人使用喜得釘火藥不再觸法,希望能在5月底生效。

台東縣警察局強調,警政署僅完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非正式定案,相關細節及實施辦法仍有修改及討論空間,5月底是否生效,需警政署正式發函,才能賡續辦理。10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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