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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涉貪案 嘉義地檢上訴

中央社/ 2014.04.23 00:00
(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23日電)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在立委任內涉貪案,一審獲判無罪;嘉義地檢署認為張花冠以職務影響行政機關,有對價關係,今天提起上訴。

張花冠被控在民國94至95年擔任立委期間,因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BOT開發案,涉嫌收授廠商潘忠豪新台幣3000萬元賄款,並利用他人帳戶迂迴提領,涉嫌洗錢。

案經嘉義地方法院4月3日宣判,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檢方欠缺「被告出賣職務上行為」的證據,因而判決張花冠無罪。

合議庭法官認為,依最高法院見解,被告所允諾的行為,必須要對其他行政機關的決策形成具有實質影響力,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

法官認為,潘忠豪在偵查及審理時都說,他交付金錢時「有請被告幫忙」及「被告有說會幫忙」,指的是他在嘉義縣有標案,請張花冠代為與政府機關及地方民眾溝通而已。

由於檢察官的舉證,未能說服合議庭法官形成「被告為了金錢利益,而出賣立法委員職務上行為」的心證,因此合議庭無法單憑張花冠收受金錢,就輕率推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

合議庭法官指出,法官查無證據可以認定被告構成貪污犯罪,那麼被告所收受的金錢,就不能稱作「賄款」,也就不會是犯罪所得,縱然利用他人帳戶迂迴提領,也不能構成「洗錢」犯罪。

不過,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昭廷表示,檢察官認為張花冠當時以立委職務,於行使職權時,對於行政機關(農委會)有實質影響力,收受廠商金錢,有對價關係,因而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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