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在民國101年3月18日上午11時許赴友人家,以要帶友人的7歲女兒前往麥當勞購買餐飲為由,將女童帶回礁溪住處,先誘騙女童在房間內數零錢玩耍,隨即將女童強行推倒猥褻。
女童母親因女童遲遲未返家,在女童返家後追問得知被害過程,女童說當時,「我緊張會怕」。女童母親報警。
法院審理期間,黃男坦承帶女童回家,沒直接去買麥當勞,沒有對女童強制猥褻,當天家裡還有其他人在,女童若遭害應可向其他人求救。女童則詳述過程。
一審法院認定,女童證述十分具體明確,不採信黃男說法,依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徒刑。
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