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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祭拜騙3母女 性侵6年判刑

中央社/ 2013.12.25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5日電)開算命館的54歲陳姓男子,以祭拜「歡喜佛」消惡運,恐嚇母女3人以性交等儀式祭拜,性侵6年。陳男被判徒刑19年6月。

54歲的陳男,行動不便仰賴坐輪椅行動,在苗栗縣開設算命館,自民國83年起與一名離婚婦人交往,兩人有性關係;89年間陳男告知婦人需祭拜「歡喜佛」,度過人生關卡,每週以性交儀式祭拜「歡喜佛」,婦人深信聽從。

陳男以「歡喜佛」協助促成婦人購房,婦人事成未還願,激怒「歡喜佛」,母女恐遭不幸,被多人輪暴。

94年要求母女3人拍裸照、種木瓜樹、取公狗精液及性交等不同祭拜方式,迴向給「歡喜佛」,婦人及當時年僅12歲及14歲的女兒,則先以口交方式替代性交。

2名女兒自小受母親灌輸祭拜「歡喜佛」及因果報應觀念,擔心惡運降臨而不敢違抗,自94年2月至100年6月間遭陳男性侵、毆打,長達6年之久。

陳男在97年以婦人的2名女兒性交祭拜時敷衍,要求母女參加膜拜「歡喜佛」團體訓練課程,收取每期一人新台幣14萬元費用及迴向替身費共1年2期,婦人及女兒要為陳男工作,還要借款繳付相關費用。

婦人及2名女兒在100年間與陳男因決裂,因擔心遭噩運降臨,仍四處尋找解厄方法,婦人的大女兒因接觸到正規宗教信仰發覺有異,才向好友同學吐露,經警務友人協助,向苗栗地檢署提告。

陳男否認性侵,指稱他與婦人為男女朋友,對婦人的2名女兒以叔叔自居,他與婦人的2名女兒性交,也並未違反她們意願。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及詐欺取財、傷害等罪判處陳男徒刑19年6月,陳男及檢察官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以一審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全案詐欺取財及詐欺罪不得上訴,其他部分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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