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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少女性交易 兩女遭重判

中央社/ 2013.08.0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6日電)劉姓女子與胡姓同性戀人糾眾迫未成年少女簽立本票,從事性交易,拆帳牟利。台中高分院各判處2人徒刑13年2月與11年10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劉、胡兩女為同性戀人,胡女在網咖認識一對未成年姐弟,民國100年間將少女吸收旗下,由劉女與胡女在網站上張貼援交廣告,媒介少女與男客性交易,並與少女對半拆帳。

事後,少女不欲再從事性交易,劉女與胡女竟糾眾毆打少女弟弟,強迫少女簽立面值新台幣3萬元的本票,並迫少女的劉姓男友簽立為本票保證人,強迫少女持續從事性交易。

少女在101年間因生理期不願從事性交易,劉女及胡女檢查確認後,要求少女再簽10多萬元本票,作為補償未工作費用及預防逃跑保證。少女返家告知家人,經家人報案。

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劉女、胡女各徒刑16年及13年,併科罰金30萬元及25萬元,胡女等人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改判胡女等人13年2月及11年10月,並各併科罰金25萬元及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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