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31歲的施男有妨害性自主前科,民國100年11月間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16歲少女,以出借相機為由邀約少女見面。
少女當天偕友人碰面,施男卻藉故把兩女帶到新北市板橋區一家旅館,少女驚覺不對勁想離開,卻遭施男攔阻,並喝令兩人脫衣,再打電話找來陳姓友人到場,輪流性侵兩女。
施男去年1月間故技重施,在網路聊天室向一名19歲女子佯稱有親戚經營婚紗店,正缺模特兒,邀女子協助拍攝,事後再藉故帶往旅館性侵,並以手機拍攝性侵過程,之後連續多天都以散布性愛影片為由,強迫女子與他發生關係,還找來陳姓友人一起猥褻女子。
一審判施男10年6個月,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施男犯行惡劣,改判15年徒刑,強拍性侵影片的強制罪部分則判刑1年2月徒刑,至於陳姓友人則被判刑6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