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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侵未成年少女 判3年半

中央社/ 2012.12.16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16日電)21歲的林男涉嫌於去年跨年後,藉故將只交往1天的國二女友帶到汽車旅館性侵得逞。板院審理後,日前判林男3年6月徒刑。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男於去年底透過友人介紹,認識被害少女,12月31日邀少女和友人一同到台北市政府廣場跨年狂歡。

法院表示,一行4人跨年後到新北市板橋區某處用餐,林用餐後對少女表示「時間已晚,我很疲倦」無法帶她回家,且佯稱友人在汽車旅館等候,遂騎車載著少女到汽旅投宿。

法院指出,林男翌日上午7時左右醒來,趁少女睡著時,涉嫌強行脫去她身上衣物,少女驚醒小聲對林男說「我不要」,但林仍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少女的哥哥某日在她的即時通聊天記錄,發現兩人提到汽車旅館一事,經追問後全案才揭露。

林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和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否認對她強制性交,辯稱兩人是男女朋友,且發生性關係時少女沒有拒絕。

法院指出,由於案發時她年僅13歲,難免不知所措,因此不難想像少女會輕聲拒絕林男。

另外,少女雖在案發後仍與林互通簡訊,但法院認為她正值情竇初開,雖遭林強迫發生性行為,但仍有可能對他尚存愛慕,兩人才會繼續聯絡。

法院考量雙方以新台幣50萬元達成和解,且林於審理時當庭向少女和家屬道歉,法官認為他深具悔意,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並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決林男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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