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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替代役備役也可報志願役甄選

中央社/ 2017.04.14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為擴大志願士兵招募來源,新增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為增加募兵誘因,常備義務役備役報考志願役士兵,不必1次簽4年,可每年1簽,最長3年。

修法也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將志願士兵原本需現役滿1年以上,才能因養育滿3歲前子女申請留職停薪規定,放寬到滿6個月以上,就可申請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到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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