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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替代率 試院與年改會不同調

中央社/ 2017.03.30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0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所得替代率自80%分10年逐年降至70%(任職35年)、退休金計算基準為最後在前10年平均俸額,與年金改革委員會版本不同。

考試院會上午通過攸關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會後由考試院長伍錦霖、副院長李逸洋、銓敘部長周弘憲、考試委員何寄澎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有關18%優惠存款,考試院通過,支領月退休金者,分6年逐步全面廢除優惠存款制度(第1年降至9%、第3年6%、第5年3%,第7年降為0)。支領一次退休金者,逐年調降優存利率,第1年利率降至12%、第3年降至10%、第5年降至8%、第7年降至6%。

至於最低保障,考試院通過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加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新台幣3萬2160元。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法定上限提高到18%;具體調整時程為自法案公布施行第1年起,逐年提高1%,提高至15%時,應檢討是否再逐年提高至18%。

請領資格方面,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採單一年齡65歲,並搭配實施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危勞職務維持70制(15年加55歲)。

不過,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標準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的惡性腫瘤或重大傷病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者,起支年齡為55歲;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者,起支年齡為50歲。

至於所得替代率,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人員,其新退休所得替代率自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自80%分10年調降至70%(任職年資35年)。考試院版本與年改會自75%分15年降至60%不同。

退休金計算基準,法案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人員,新、舊制退休金計算基準,從最後在職的本(年功)俸(薪),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薪)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10年平均俸(薪)額」。不過,年改會版本為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

有關遺屬年金,公務員遺族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按原領月退休金1/2或兼領月退休金1/2,改領遺屬年金。配偶支領遺屬年金起支年齡維持55歲,婚姻關係必須為退休人員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

退撫法也規劃中長程改革目標,自109年7月1日以後新進公務員適用全新的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究竟是確定提撥或給付制,周弘憲說,還沒一定的規劃,會再提院集思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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