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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條例疑違憲 監院通過提釋憲

中央社/ 2017.03.28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8日電)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對不當黨產條例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院會日前通過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案。調查意見指出,黨產條例悖離正當法律程序,逾越德國等各種轉型正義方式。

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調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於105年8月10日公布施行後,行政院除怠於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外,並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調查報告於內政委員會通過後,送交院會,經修正後通過,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案。

與會者指出,3月14日召開的監察院會,會中先由調查委員說明為何要提釋憲案,接著會議主席、監察院長張博雅盼審慎處理,詢問大家是否有意見,最後全案修正通過,送交司法院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仉桂美所提的調查報告中指出,黨產條例以立法權授權行政高權,設置黨產會排除包含憲法以下各普通法適用,已逾越德國就東德政黨黨產處理方式等各種轉型正義方式,悖離法治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1條民主國及法治國原則,至為明確。

她說,台灣現行施行憲法仍為中華民國憲法,故黨產條例的規範設計必須考量中華民國憲法變革過程,與兩德統一造成東德國家與東德憲法消滅截然不同,兩者不宜拿來比較。

調查意見舉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所適用政黨,實質上僅規制特定政黨—中國國民黨,以個別性法律剝奪特定人民或團體的財產權,並授權行政行使司法權力猶如立法權居於司法權的地位,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憲法第15條規定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基本權利限制條款相互牴觸。

監委表示,黨產條例第3條規定不適用任何時效制度,且於第8條規定課以申報義務,並於第26條對於違反者處以高額行政罰鍰並得逕為移轉處分,除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外,全然違反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安定性原則,並悖離憲法第23條過度侵害禁止原則等。調查報告加上附檔內容,約有100多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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