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表示,為使國軍用人政策得於兼顧維護國家利益與軍事安全,更臻周延並與時俱進,參照同屬公務員且具備執行公權力身分的司法官與警察用人標準,適切調整原成年遭判處徒刑者限制報考條件,所以修正志願士兵選訓辦法第4條、第9條。
現行條文規定,未判處徒刑或未受感訓、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等保安處分之宣告,可以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修正過後的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將可以參加志願士兵甄選的規定改為「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未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不在此限」。
配合放寬甄選限制條件及除外規定,第9條也修正入營接受基礎訓練人員退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