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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採礦擬除罪化 環團籲先正視兩議題

中央社/ 2017.02.2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雅娟台北21日電)礦業法修正草案通過行政院會審核,原住民於原住民區非營利採礦擬除罪化,環團雖表示肯定,但認為應先落實知情同意權及改善不合理之處,修法不該在「原住民」議題上打轉。

礦業法修正草案上週通過行政院會審核,本會期有望送進立法院。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說,為保障原住民,礦業法草案增訂,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從事非營利採礦,供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者,不用取得礦權即可開採。但仍需要先就採礦地點、數量、時間先報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未事先申請,將處新台幣1000元至3000元的罰鍰。

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日前也在臉書上表示,礦業法是「大中國思維」下的產物,長期以來不但管制性低,且獨重礦業者的權利。如礦業法第31條規定礦業權展延,等於獨厚礦業權者,只要提出展延,原則上皆許可,只有少數例外否准,若行政機關否准,還涉及補償業者的問題。

林淑芬指出,雖然肯定目前的修法方向,但她強調,礦業法的問題不僅於此,不是不能採礦,而是要合理採礦,期待立法院本會期能夠逐條討論礦業法。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專員潘正正,雖然對於原住民於原住民地區採礦除罪化同樣表示肯定。不過礦業法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她指出,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明文規定原住民的「知情同意權」,但是超過8成礦場位於原住民區,都沒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

潘正正表示,雖然大部分的礦區第一線面對的都是原住民,但是「知情同意權」應該是利害關係人都應該有的權利,不應僅限縮於原住民。此外,關於環評、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擴大公民參與、建立相關機制等,應該是政府列入整個礦業法修法的第一步,不應該單純在「原住民」議題上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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