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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金融業助偽造專業投資人重罰

中央社/ 2016.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9日電)有鑑於部分金融服務業協助未符合資格的金融消費者,偽造、隱飾為專業投資人,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違者最重可開罰新台幣5000萬元。

此外,情節重大者,金管會可依其所得利益酌量加重,不受最高處罰額度限制。

依照現行規定,只有專業機構投資人及有一定財力的專業投資人可以投資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但金管會發現有不少銀行,為了協助不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的一般投資人投資TRF,幫忙製作假財報,這個協助客戶偽造身分的流程,被稱為「一條龍」。

這些未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的一般投資人,在投資TRF遭受重創後,卻無法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案指出,實務上曾發生未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的金融消費者,因為透過金融服務業協助偽造、隱飾成為專業投資人,而排除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相關的爭議處理規定,恐怕會不利於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

提案指出,為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考量金融服務業明知客戶未符合專業投資人的資格條件時,而予以偽造、隱飾或違反法令審查時,其惡性明顯重大,因此提案修法。

全案日前經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朝野立委協商後,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條文增加第2項,「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在罰則部分,則是增列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相關專業財力或專業能力的條件,而協助創造符合形式上的外觀條件,可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金管會可依其所得利益酌量加重,不受最高處罰額度限制。全案立法院院會下午完成二、三讀。

此外,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認為國際金融情勢變化快速,將國際金融業務的特許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等,授權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定之,並對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漏列沒有規範可連續處罰的規定,改為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緩按次處2至5倍罰緩。全案立法院院會下午完成二、三讀。1051209(圖為中央社檔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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