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條文規定,「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三讀條文刪除「該管警察機關」。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會後發言表示感謝並說這只是開始。她也在提案說明表示,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需警察協助或會辦業務達184項,其中多項業務實際上可由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沒有警察協助的必要。為讓警察專注治安與交通維護本業,藉此修法減輕基層警員不必要的負擔。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條文規定,「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三讀條文刪除「該管警察機關」。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會後發言表示感謝並說這只是開始。她也在提案說明表示,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需警察協助或會辦業務達184項,其中多項業務實際上可由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沒有警察協助的必要。為讓警察專注治安與交通維護本業,藉此修法減輕基層警員不必要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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