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規定,「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初審通過條文刪除「該管警察機關」。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表示,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需警察協助或會辦業務達184項,其中多項業務實際上可由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沒有警察協助的必要。為讓警察專注治安與交通維護本業,提案修法減輕基層警員不必要的負擔。
現行條文規定,「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初審通過條文刪除「該管警察機關」。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表示,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需警察協助或會辦業務達184項,其中多項業務實際上可由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沒有警察協助的必要。為讓警察專注治安與交通維護本業,提案修法減輕基層警員不必要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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