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下午處理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因部分條文爭議仍大,動用表決。經表決,院會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的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的水電得予優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志願役現役軍人得支領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並應衡酌募兵需求,提高志願役勤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
三讀通過條文並明定,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進修管道,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在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
有關出路,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服役者,其期間為3年以下,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期間最少1年限制;且退伍的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預備役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
有關退後輔導,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退除役軍人有創業意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稱輔導會)得予創業輔導及補助;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的退除役軍人,就學期間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退除役軍人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外公告的職業訓練,得予補助。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訂定施行日期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國防部報告表示,這提供適足時間助益人力補充,確保募兵制兵員需求及國軍戰力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