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估計,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第2年影響1.9萬戶,稅收85億元;第5年影響4.8萬戶,稅收174億元;第10年影響10.4萬戶,稅收285億元。
房地合一課稅訂日出條款,105年上路,配合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地合一課稅對象是105年元旦後取得房屋,或103年1月2日後取得、持有2年內出售者。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持有1年以下出售課稅率45%;持有1年以上2年以下稅率35%;持有超過2年至10年以下為20%;持有超過10年為15%。非境內居住者、總機構在境外營利事業,持有未滿1年出售房地課45%,持有超過1年課35%,避免外資在台炒房。
為減少影響自住者,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自住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賣屋有免稅額400萬元,扣除免稅額後稅率10%。
修法納入「非自願性」條款與「合建分售」條款,2年內非自願性買賣(如調職、離職須賣房)者,可適用正常稅率20%;民眾用自己的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在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不算作短期投機,也適用正常稅率20%。
此外,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可把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入持有期間。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房地合一課稅收用在扣除中央統籌分配款後,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