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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間諜罪加重刑責 立院初審通過

中央社/ 2015.05.20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日電)立法院國防及外交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情報人員與非軍職人員犯間諜罪刑責,退、離職未滿1年的情報人員同樣加重刑責。

為了有效遏阻間諜行為,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情報人員犯間諜罪者,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並增訂加重非軍職人員犯間諜罪的刑責。

此外,有鑑於退、離職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對現職單位恐有部分實質影響力,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錦隆、林郁方提案加重處罰甫退、離職情報人員。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違法洩露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的資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1年者,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為了鼓勵間諜自新以減低國家安全危害,初審通過條文明訂,即使不屬情報人員身分或情報協助人員而犯間諜罪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亦得減輕刑責或行政責任。

初審通過條文並修正對「情報協助人員」的定義。國安局表示,現行定義範圍過廣,由於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導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家應予本人及親屬補償或救助,應有更明確定義。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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