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遏阻間諜行為,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情報人員犯間諜罪者,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並增訂加重非軍職人員犯間諜罪的刑責。
此外,有鑑於退、離職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對現職單位恐有部分實質影響力,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錦隆、林郁方提案加重處罰甫退、離職情報人員。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違法洩露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的資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1年者,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為了鼓勵間諜自新以減低國家安全危害,初審通過條文明訂,即使不屬情報人員身分或情報協助人員而犯間諜罪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亦得減輕刑責或行政責任。
初審通過條文並修正對「情報協助人員」的定義。國安局表示,現行定義範圍過廣,由於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導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家應予本人及親屬補償或救助,應有更明確定義。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