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草案曾分別於民國90、91、94、97年依程序送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說,這次重新研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主要從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的角度,以及尊重宗教組織自主的前提下,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組織傳承制度,選擇依法成立「宗教法人」。
為妥適處理宗教團體財務相關問題,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每年必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則應經會計師簽證。
內政部說,「宗教法人」對外募集財物,也應將提供者的姓名、金額或內容相關資訊,對外公開及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昭公信。
此外,草案同時規範宗教團體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的申請要件與一般團體相同,可依公產管理法規辦理土地的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
內政部指出,這次草案也參採各界意見及因應宗教團體發展需求,對於目前萬餘座登記有案寺廟,如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在不違反公益原則下,規定得繼續運作,以維護其既有權益。
宗教團體法草案是否針對慈濟而來?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說,不是針對慈濟,慈濟目前是宗教性的財團法人,未來可自行選擇是否登記為宗教法人。
內政部說,草案將在5月底前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會通過後,轉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