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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機長同意可用3C

中央社/ 2015.01.23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未來在飛機上只要機長同意,就可使用3C通訊產品。

現行條文規定,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到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配合大眾對即時通訊需求,及參考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政策,行政院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但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由民航局公告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種類及使用限制。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在航空器廁所外區域吸菸,民航法無規定,因此適用菸害防制法,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飛航安全,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加重罰鍰,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航空器廁所外區域吸菸,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修正超輕型載具定義,包括固定翼載具、動力滑翔機、陀螺機、動力飛行傘及動力三角翼等航空器,將設計、製造等納入管理。

為避免機票上漲衝擊,又要顧及國內航線經營,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民航局為顧及國內航線永續經營及保障旅客權益,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國營航空站國內航線使用費。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以現金發放方式給予航空站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並取消原本60分貝噪音線範圍補助限制。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機場周邊噪音與污染範圍,尤其有關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標準及方法應重新全盤檢討,3個月內提出符合現狀要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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