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2006年12月13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強調身障者應充分及平等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院會上午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障者人權規定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條文規定,各級政府在本法施行後2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並應在本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法規制訂。
條文規定,政府應建立身障者權利報告制度,並在通過後2年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之後每4年提出報告,並邀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為保障身障者權益不受侵害,條文明定身障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表示,立法代表國家保護身心障礙又往前進一步,與世界接軌。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玉欣說,立法後,身障者從客體變成主體,可主張自己權利,從「權益」轉換成「權利」;司法救濟有請求權基礎;公民參與,未來在國際人權報告書中及委員會審查都有身障者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