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燈會 走春 賞櫻

藥師法擬修法 執業不限一處

中央社/ 2014.04.24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藥師法修正草案,在現行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增列可於他處執業的但書規定;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生福利部表示,民國102年7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藥師法第11條限制藥師僅能於一處執業的規定,對於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意旨相牴觸,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103年7月31日)失其效力。

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致藥師的執業無所適從,衛福部提出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經上午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修正要點增列但書規定,針對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的藥師,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或藥事照護服務,而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的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工作或藥事照護服務工作時,得合法於他處執業。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